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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建河与廖清泉、陈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河,廖清泉,陈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1480号原告黄建河,男,1957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廖清泉,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秀玉,男,1958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河与被告廖清泉、陈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借款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4元,由原告黄建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