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7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郭永存与刘景龙、李冬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存,刘景龙,李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7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永存,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刘景龙,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李冬梅,女,蒙古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郭永存与被执行人刘景龙、李冬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6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李冬梅在宁城农商银行账号为6217370051100006328内的存款2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振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