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6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289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波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颖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