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民终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伟驳回上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7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伟,男,1973年5月10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上诉人王伟因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62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伟上诉称:上诉人更新车辆时是按照出租车管理所规定的车型进行的更新,被上诉人给我们的车上了车牌、行车证、顶灯等,此后被上诉人要求签订新的合同,建立原有的挂靠经营合同是双方认可的,车辆一切都更新了,公司有义务给更新营运证,本人出租车在市场营运被上诉人是同意的,上诉人没有违约,不和被上诉人签合同的原因是被上诉人造成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应予以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要求开原市雅兴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其出租车办理交通行驶证等相关手续的诉求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签订合同应采取自原则。因上诉人与开原市雅兴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出租车协议书》已经期满,故上诉人诉请开原市雅兴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红鹰审 判 员  宋 贵代理审判员  高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国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