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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甘立兵、廖炳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立兵,廖炳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甘立兵,男。被执行人廖炳发,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邻水民初字第35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甘立兵、廖炳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立兵、廖炳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廖炳发所有的门市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冠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