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彦杰与车江丽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杰,车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陈彦杰,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申请执行人车江丽,女,1982年生,汉族,住邢台县。陈彦杰与车江丽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邢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车江丽银行存款(收入)127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秀青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