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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7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利萍申请执行杨京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萍,杨京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33-3号申请人李利萍,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京山,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李利萍申请执行杨京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4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5月8日做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京山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临近届满,本院依职权对上述财产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京山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