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恢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黄维根与王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维根,王政,曾令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黄维根。被执行人王政。被执行人曾令玉。申请执行人黄维根与被执行人王政、曾令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执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政、曾令玉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政、曾令玉银行存款人民币79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