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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佳、瞿永锋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翟永锋,刘佳,胡伟,温晓萍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137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辛庄桥北清路三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翟永锋,男,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刘佳,女,汉族,1983年9月7日出生。被告胡伟,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被告温晓萍,女,汉族,1981年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永锋、刘佳、胡伟、温晓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翟永锋、刘佳、胡伟、温晓萍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翟永锋、刘佳、胡伟、温晓萍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利华人民陪审员  赵 箭人民陪审员  廖巧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