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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海清受贿,刘红利、王成祥、王仁东、杨德礼、隋魁斌、张建华、张涛行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清,刘红利,王成祥,王仁东,杨德礼,隋魁斌,张建华,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刑初40号公诉机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清,男,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通化市二道江区煤炭工业管理中心副主任,吉林省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艳君,系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红利,曾用名刘占祥,男,满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住通化市。被告人刘红利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成祥,男,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人王成祥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仁东,男,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住通化市。被告人王仁东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德礼,男,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住通化市。被告人杨德礼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隋魁斌(小名“老铁”),男,汉族,初中文化,通化铁路建筑施工队经理,吉林省通化市人,住通化市。被告人隋魁斌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建华,男,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人张建华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涛,男,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住白山市浑江区。被告人张涛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二检刑诉[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王海清犯受贿罪,被告人刘红利、王成祥、王仁东、杨德礼、隋魁斌、张建华、张涛犯行贿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5日依法作出判决,因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发回我院重新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张建华、张涛行贿罪的刑事责任,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8日决定对二被告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对被告人张建华、张涛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建华、张涛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孙 英审判员 孟宪君审判员 郭金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