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807号利民物业合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807号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首钢美丽城30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宝财,经理。被告:冯凯,男,汉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首钢38-1-502。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冯凯已给付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峰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延 升(此件共1页,共印6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