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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谭建凡与刘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建凡,刘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谭建凡,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被执行人刘希,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谭建凡与被执行人刘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约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