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袁军诉吴佳军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40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XX乡XX村委XX小组**号;2015年8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XX乡XX村委会XX村**号;2015年8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XX镇XX村委XX小组**号;2015年8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胡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XX镇XX村XX村XX村**号;2015年8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徐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XX镇XX村XX村XX村**号;2015年8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闵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XX镇XX村XX村**号;2015年8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黄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XX镇XX城XX城XX村**号;2015年8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姜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XX镇XX居**号;2015年8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吴某某、胡某、张某某、徐某某、闵某某、黄某、姜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507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对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对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退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袁某、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袁某、张某某、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胡某、徐某某、闵某某、黄某、姜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某、张某某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50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珍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晓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