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张桂芳与哈尔滨易和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哈尔滨易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415号原告张桂芳,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黄威。被告哈尔滨易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43号人和名苑A栋3楼。法定代表人李道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长琦,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张长瑛,黑龙江福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桂芳与被告哈尔滨易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彬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