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0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801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0年11月29日,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居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19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