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凤和、郭永海、董红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和,郭永海,董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和,男,1953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郭永海,男,1964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梨树县。被执行人董红玲,女,1978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梨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就判决款项138000.00元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吉梨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