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恢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余某某与冯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清,余术兰,冯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恢49号〔2016〕黑02**执恢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清,女,住讷河市拉哈镇。申请执行人余术兰,女,住龙江县雅鲁乡。被执行人冯仕祥,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凤清、余术兰与被执行人冯仕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讷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需要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讷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