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郭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941号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23层,组织机构代码61202542-8。法定代表人郑家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爱、蔡家芳,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琪,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郭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予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元,由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郭嘉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