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金水与魏志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水,魏志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74号原告江金水,男,汉族,1986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魏志谋,男,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江金水诉被告魏志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金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金水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文书记员 陈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