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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金水与魏志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水,魏志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74号原告江金水,男,汉族,1986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魏志谋,男,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江金水诉被告魏志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金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金水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文书记员  陈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