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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韩晴晴与卢革委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晴晴,卢革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韩晴晴,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卢革委,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韩晴晴申请执行卢革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晴晴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革委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扶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时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