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韩晴晴与卢革委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晴晴,卢革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韩晴晴,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卢革委,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韩晴晴申请执行卢革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晴晴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革委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扶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时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