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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魏世奎与娄松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世奎,娄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98号申请执行人魏世奎。被执行人娄松来。申请执行人魏世奎与被执行人娄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世奎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4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