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国超与黄成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超,黄成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49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超。被执行人:黄成永。申请执行人周国超与被执行人黄成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国超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已布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欢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