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舞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舞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66年8月9日出生。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蔡卓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超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