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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舞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舞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66年8月9日出生。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蔡卓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超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