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行审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与江苏中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江苏中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审91号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东台市。被申请人江苏中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委托代理人曹卫东,居民,系该员工。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地税社强征字[2015]第15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本院立案后,向被申请人江苏中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7月22日,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以被申请人江苏中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出东地税社强征字[2015]第15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决定限被申请人江苏中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收到处罚决定后15日内前到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7852232.35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于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东地税社强征字[2015]第15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东地税社强征字[2015]第15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郝 月审判员 陆网华审判员 温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