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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李某犯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的,李元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305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李元海,农民。判决结果被告人李元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文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2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235号��诉书指控,2016年3月12日5时许,被告人李元海无证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载李宗义、张菊开沿平度市绕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麻兰镇滑石矿路口处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致张菊开受伤,李宗义当场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元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宗义、张菊开无责任。案发后,李元海在现场等待处理。2016年4月3日,李元海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五万元,现已支付三万元,余款于2017年3月1日前付清,被害人近亲属对李元海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元海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元海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侯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元海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