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刘青与赵正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赵正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974号申请执行人刘青,女,1962年生,住泰山区范家灌庄。被执行人被告赵正庆,泰安市××防盗门厂法定代表人,男,1945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青与被执行人赵正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农业银行存款,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宝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