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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商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与唐剑锋、周晓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唐剑锋,周晓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912号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159号瑞景商贸广场4号楼7楼。负责人史昱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剑锋。被告周晓敏。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公司)与被告唐剑锋、周晓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长安保险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以“当事人身份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原告长安保险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小兰人民陪审员  蒋群兰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