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4民初1020号原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高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媒人说合认识,于2009年12月8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在柘城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王某乙2010年12月30日出生,次女王某丙2012年9月19日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有精神病史,并积极为被告治疗,起初,被告病情比较稳定,但近两年被告病情不断恶化,经常离家出走。原告为抚养两个女儿需外出务工挣钱,未能较好的照顾被告,被告坚持回其娘家居住,至今已达两年之久,且居住期间也经常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另被告母亲也同意原、被告离婚,因被告患有精神病,无法出庭签字,故应由其母亲代签。为此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子女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张某甲未进行答辩。原高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甲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说合认识,于2009年12月8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在柘城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王某乙2010年12月30日出生,次女王某丙2012年9月19日出生。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诉讼到法院。本院认为,夫妻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已结婚近7年,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虽诉称婚后发现被告患有精神病,并积极为被告治疗,用药时精神正常,但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由于被告未到庭,对该情况本院无法予以核实,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考虑到原、被告组建家庭不易,彼此之间应倍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互相谅解、互相包容、互敬互爱、彼此扶助,多尽家庭责任,为其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故本院对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高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