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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字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与王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国明,屈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字84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被执行人王国明。被执行人屈秋香。本院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汤民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月19日,本案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国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604963108202021087账户上的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武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