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宇与建平县德鑫外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丰润区分公司、建平县德鑫外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建平县德鑫外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丰润区分公司,建平县德鑫外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恢137号申请人王宇,农民。被执行人建平县德鑫外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丰润区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报喜坨村。负责人刘孟强。被执行人建平县德鑫外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陶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有。本院在执行王宇诉建平县德鑫外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丰润区分公司、建平县德鑫外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