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狮执字第3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美船与蔡经源、方申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船,蔡经源,方申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狮执字第3513号申请执行人王美船,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蔡经源,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方申凤,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王美船与被执行���蔡经源、方申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4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蔡经源、方申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美船款项703024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责令被执行人石狮市蔡经源、方申凤限期到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蔡经源、方申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美船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经源、方申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提出异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经源、方申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狮执字第35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