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金岛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迪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金岛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张迪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780号原告:前郭县金岛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人:吴士杰。委托代理人:孙化一。被告:张迪达,女。原告前郭县金岛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岛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迪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2016年3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董彦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化一、被告张迪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岛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前郭县金岛小区物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经业主大会决定每平方米收取0.5元的物业费。被告为小区11号楼4单元202室业主,房屋面积129.53平方米。被告欠2015年物业费797元未交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2015年物业费797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被告张迪达辩称:被告不知道业主委员会是什么时间成立的,2015年没交物业费的原因是业主委员会没有管理物业的资质,被告没有收到过原告让缴纳物业费的通知,小区物业费收费是每平方米0.5元,该物业费标准是三级资质物业企业的收费标准,小区根本就没有达到三级的服务标准,所以被告不同意交物业费。原告在小区张贴的公告没有达到7天的期限,业主没有看见公告。被告的轿车在小区停放时被刮坏了,如果原告把被告刮车的事情解决了,被告就交物业费。经审理查明:前郭县金岛花园小区于2013年2月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物业监督和管理。2015年1月20日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解除了原来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决定自2015年1月起,小区物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向业主收取。根据原告提供的统计表及收取业主物业费的收据票据等证据材料,证明金岛花园小区共计322户业主,2015年向业主委员会交付物业费的240户,没有人居住的5户。没有交物业费的有77户,没交物业费的业主占总业主的23.9%。被告张迪达是前郭县金岛花园小区11号楼4单元202室业主,房屋面积129.53平方米,每年应交物业费777.18元(0.5元X129.53平方米),被告没有交付2015年的物业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2015年所欠的物业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原告提供了金岛花园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小区所在的蒙古艾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介绍信、业主大会决定书二份、业主委员会告知书、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业主大会代表推选表、收取业主物业费票据226张及交物业费业主名单统计表等书面证据,证明原告业主委员会主张的事实成立。另查明,《松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没有选聘到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管理职责。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0.3元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取”。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及原告提交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小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介绍信、业主大会决定书、业主委员会告知书、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业主大会代表推选表、收取业主物业费票据及交物业费业主名单统计表等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原告金岛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肯定。业主委员会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符合法律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多数业主已缴纳,表明该标准得到多数业主的同意和认可,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向被告主张物业费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辩解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项目上不到位,对业主车辆损坏不负赔偿责任的反驳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可另案告诉。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物业费777.18元的事实成立,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按日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没有事实依据,对此,本院不予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迪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郭县金岛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费777.1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