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翟希武与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希武,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891号原告翟希武。委托代理人翟艳俊。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刘利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颖,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彦澜,天津市华利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希武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希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钦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