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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卫民,刘永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卫民,刘永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465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惠,男,该联社信贷员。被告陈卫民,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刘永文,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卫民、刘永文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卫民、刘永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为461.5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马朝明审判员  莫少波审判员  钟万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