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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92-4刘延锋申请张磊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锋,张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92-4号申请执行人刘延锋。被执行人张金山。申请执行人刘延锋与被执行人张金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2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磊、张金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延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金山偿还案件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张金山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