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执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方佐华与李鑫、夏朝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佐华,李鑫,夏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第575号申请执行人:方佐华。被执行人:李鑫。被执行人:夏朝阳。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鑫、夏朝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方佐华117219.74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共47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954元,本案执行费1658元,但被执行人李鑫、夏朝阳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李鑫、夏朝阳银行存款和其他收入14818.9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长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