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强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493号罪犯张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作出(2011)峄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9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