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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欧阳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999号罪犯欧阳基,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1)穗荔法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欧阳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欧阳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嘉奖,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虽取得一定改造成绩,但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