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立陈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立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79号罪犯刘立陈,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七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立陈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立陈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立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立陈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立陈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立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