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行国与被告吴语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行国,吴语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992号原告吴行国,男,195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智超,男,197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系烟台开发区八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语起,男,195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行国与被告吴语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行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翟汉涛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