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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加龙与杨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加龙,杨峻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2805号原告林加龙,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傅伟仙,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杨峻峰,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加龙与被告杨峻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加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三百二十四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千一百六十二元,由原告林加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秀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