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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姚明珠与侯春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珠,侯春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98号原告姚明珠,女,汉族。被告侯春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明珠与被告侯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明珠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明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姚明珠负担。审判员  杨洪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天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