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姚明珠与侯春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珠,侯春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98号原告姚明珠,女,汉族。被告侯春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明珠与被告侯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明珠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明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姚明珠负担。审判员 杨洪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天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