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潘亮金与韦欣、朱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亮金,韦欣,朱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潘亮金。被执行人韦欣。被执行人朱莉,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系韦欣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潘亮金申请执行韦欣、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韦欣、朱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潘亮金借款20000元,诉讼费15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韦欣、朱莉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潘亮金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23执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登林审判员 彭金畅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