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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靖江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国风非金属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法定代表人:蔡德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国风非金属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朱亦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靖江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国风非金属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靖江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珺审 判 员  刘玉管代理审判员  崔 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包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