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1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树珍诉常国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珍,常国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305号原告:王树珍,男,汉族,农民。被告:常国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珍诉被告常国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树珍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红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