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3民初170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蒋高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 炜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