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江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男,1977午6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南平市延平区,现在邵武市通泰开发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江某与朋友何英在邵武市财富酒店商务中心租用办公室经营一家网络直销店。2016年1月22日凌晨,因交家用问题江某与其妻发生争吵,萌生盗窃的想法,后到其办公室隔壁由余某所经营公司内,利用之前配好的钥匙打开该办公室门,将书柜及办公室抽屉内的两瓶贵州茅台、两瓶欧地斯白兰地XO、19包软壳中华香烟、17包硬壳中华香烟、半斤武夷山水仙茶叶盗走,价值共计人民币5581元。当日11时许,江某将盗得的一条硬壳中华香烟以人民币390元的价格卖给由翁某经营的食杂店。同时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江某在邵武市通泰开发区通裕路4巷303室即其住所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民警扣押上述被盗物品(除已卖出的一条硬壳中华香烟外),现已发还给被害人。江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另赔偿被害人余某的损失45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信息查询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翁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及辩解;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配合公安机关退出大部分赃物,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江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预交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游小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