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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贤启志与林庆相、沈阳磊源石业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贤启志,林庆相,沈阳磊源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148号原告贤启志。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林庆相。被告沈阳磊源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贤启志。原告贤启志与被告林庆相、沈阳磊源石业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吕祁巍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贤启志诉称,被告磊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贤启志和林庆相,两人各自出资150万元,持股比例为各占50%。”但是实际上磊源公司的全部300万元注册资金均是由原告实际缴付,磊源公司的日常支出也均是由原告负担。被告林庆相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过磊源公司的任何工作与经营,实际不享有磊源公司的任何股东权利和权益,其名下登记的磊源公司股权及相关股东权益,均实际归属于原告贤启志所有。现为维护原告作为磊源公司唯一实际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被告林庆相名下的被告沈阳磊源石业有限公司50%股权(150万元)及全部股东权益归属于原告贤启志所有;二、判决被告沈阳磊源石业有限公司为与原告办理诉争股权的变更登记: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林庆相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沈阳磊源石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2年1月11日,2012年3月6日该公司名称由沈阳新磊源石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沈阳磊源石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登记为原告贤启志和被告林庆相。另查,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正在侦办的贤启志涉嫌合同诈骗案中,贤启志涉嫌以成立沈阳新磊源石业有限公司为由,骗取林庆相注册资金200万元,贤启志已被立为网上逃犯。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应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贤启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贤启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祁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潇潇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