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郝中宝申请执行韩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中宝,韩西平,郝中宝,韩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郝中宝,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韩西平,男,汉族,村民。郝中宝申请执行韩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泾民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书。韩西平应给付郝中宝28000元借款,承担诉讼费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韩西平与郝中宝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泾民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