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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富阳良华彩钢有限公司与吕显忠、吕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良华彩钢有限公司,吕显忠,吕焕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1099号原告:富阳良华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经纬路。法定代表人:蒋琴华,总经理。被告:吕显忠。被告:吕焕林。原告富阳良华彩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华公司)诉被告吕显忠、吕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良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琴华、被告吕焕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显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良华公司起诉称:2013年10月12日至11月26日被告吕焕林、吕显忠向原告购买彩钢瓦、C型钢,共计价款48382元。2014年3月22日被告吕显忠向原告出具借款确认书1份,确认尚欠货款47800元。后两被告未支付该款,现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吕显忠、吕焕林共同支付原告价款47800元,及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良华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彩钢瓦、C型钢定制单4份,用以证明两被告向原告购买彩钢瓦、C型钢的事实。2、借款确认书1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价款47800元的事实。被告吕焕林未作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被告吕焕林并未与被告吕显忠共同向原告购买彩钢瓦、C型钢,被告吕焕林仅是被告吕显忠的委任代理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吕焕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吕显忠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良华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吕显忠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吕焕林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2日、13日被告吕焕林为定购单位、被告吕显忠为定货人2次向原告良华公司购买彩钢瓦、C型钢,价款合计32106元。2013年10月22日、11月26日被告吕显忠为定购单位、被告吕焕林为定货人又2次向原告良华公司购买彩钢瓦、C型钢,价款合计16276元。2014年3月22日被告吕显忠对上述4次购货进行结算,确认尚欠价款47800元。该款被告吕显忠、吕焕林未予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吕焕林主张其系被告吕显忠委托代理人,但其在4次交易过程中,或以吕焕林为定购单位、吕显忠为定货人,或以吕显忠为定购单位、吕焕林为定货人,并不能表明其系以被告吕显忠名义为法律行为,故其主张依据不足。结合被告吕焕林、吕显忠在交易过程中未明确表明其内部关系,及被告吕显忠对历次交易一并进行结算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吕焕林、吕显忠为共同购买人并无不当。原告良华公司与被告吕焕林、吕显忠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现两被告逾期未支付价款47800元事实清楚,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被告支付该数额价款,及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显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焕林、吕显忠共同支付原告富阳良华彩钢有限公司价款4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吕焕林、吕显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阳良华彩钢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8.5元,由被告吕焕林、吕显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佳男 来自: